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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取得了怎样的成果?

东京审判取得了怎样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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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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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在日本东京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同时颁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其内容与英、美、苏、法4国在伦敦签署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基本相同。
  中国委派法学家梅汝璁为法官。由11国检察官组成的委员会于1946年4月29日向法庭提出起诉书。  被告28人,除松冈洋右等3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外,实际受审25人。起诉书控告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审讯自1946年5月3日开始。1948年11月12日,法庭宣布判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7人绞刑,木户幸一等16人判处无期徒刑,东乡茂德判处20年徒刑,重光葵判处7年徒刑。
      7人绞刑于1948年12月23日在东京巢鸭监狱执行。自1950年起美国不顾世界舆论的反对,将判刑的首要战犯陆续释放出狱。这次审判并不能代表艇有被侵略国家人民的意志。
  但确认侵略战争为国际法上的犯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者列为甲级战犯,是对国际法战犯概念的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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