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不能认定离婚的过错呢?
1。手机短信、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实为书证的一种,在日常生活中作为交流思想,传递信息的工具,被大量运用。在现实生活中,也恰恰是这两类书证,特别是手机短信,作为曝光婚外情的“罪魁祸首”。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所记载的内容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其法律依据是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该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2。手机、电话通信记录
发现婚外情线索的另一常见途径是手机、电话的通信记录。一般来说,配偶的手机或是独自在家期间,长时间、频繁的与某一机主联系,特别是对于手机...全部
1。手机短信、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实为书证的一种,在日常生活中作为交流思想,传递信息的工具,被大量运用。在现实生活中,也恰恰是这两类书证,特别是手机短信,作为曝光婚外情的“罪魁祸首”。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所记载的内容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其法律依据是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该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2。手机、电话通信记录
发现婚外情线索的另一常见途径是手机、电话的通信记录。一般来说,配偶的手机或是独自在家期间,长时间、频繁的与某一机主联系,特别是对于手机来说,短信频繁来往,深夜有主被叫记录,常是婚外情的一个表征。
从保护机主隐私性的角度出发,当前,相关电信部门均要求机主本人才能查询通信记录详单。在实践中,获取通信记录详单的,要么当事人自己是机主,要么是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得。
而正是因为手机、电话的通信详单所承载信息的有限性,除了能反映配偶与某个机主频繁联系外,无法反映其他内容。
因而,往往难以作为认定婚外情的依据。法院一般也不会同意当事人申请调取电话详单的申请。
3。qq、msn等聊天记录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上即时聊天工具由于其无偿性,越来越获得公众的认可。并且,很多聊天工具的功能,甚至集合文字、语音、图像、视频等功能一体,极大的便捷了人们之间的交流。
同时,也为婚外情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又相对私密的场所。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