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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责任应怎样认定?

交通事故的责任应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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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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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 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违章行 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 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在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 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 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方当 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 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 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违章行为在 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同,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作为共 同造成交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 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 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 任。
  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 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 15日内向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 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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