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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改变交交通警察的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改变交交通警察的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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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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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 1、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 445元、残疾赔偿金53,350元、修理费340元、停车费90元、辅助器具费380元,均属正常赔偿范围,本院均予以支持。
  2、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医药费单据金额并扣除住院期间膳食费、统筹支付与附加支付费用,另将被告承担医药费中原告预先交纳的住院押金5,000元计算入原告承担的医疗费内,原告方共承担医疗费为105,087。
    56元,该些费用确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治疗损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且与相关病史记载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实际住院65。5天,以20元/日计算,本院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1,310元。
  3、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被告方对原告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应当按照原告第一次鉴定中所确定的三期期限确定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关于第一次鉴定的原因解释合理,且其并未要求被告方承担第一次鉴定发生的鉴定费,故本院对被告方的抗辩不予采信,原告按第二次鉴定确定的误工、护理和营养期限主张相关费用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误工收入证明等认为原告主张误工损失为34,560元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护理费和营养费,本院依据原告的实际伤情和相关鉴定结论分别酌情支持10,800元、7,200元。
  4、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肢体残疾,在精神上遭受一定痛苦,本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被告侵权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支持5。000元。5、律师费,该费用系原告为处理事故进行诉讼而产生的财产利益损失,但原告主张金额过高,本院酌情支持为5,000元。
    上述各项费用总计225,062。56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40。000元外的部分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被告某某公司已经承担的膳食费135元应予以扣除。至于被告某某公司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16,222。
  20元(膳食费135元和原告交付的押金5。000元已扣除),该费用确系事故发 生后原告为治疗损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且与相关病史记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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