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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如何?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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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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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规定表明,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允许互相替代,也不允许超越各自的职责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的职权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
  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审判。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 不能混渚和互相替代,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均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以便顺利完成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
  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工作互为条件,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其他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提出异议,要求其纠正错误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缺一不可。
  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分工就谈不上制约和配合。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互相配合便于协调工作,互相制约有利于避免和纠正错误,二者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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