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全部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