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也专卖?
目前中国酒类生产企业规模以上的就有1000多家,全国已注册的酒类生产企业约3。7万家,其中80%左右为小酒厂。未注册的小酒厂和作坊约3-4万家,批发零售流通企业不计其数。1979年,进入市场经济初期,国家停止酒类专卖,实行开放式管理。 1980年后,对酿酒销酒实行自由放开。1998年山西毒酒要案被曝光后,全国先后有20几个省区恢复了酒类专卖。但酒类行业地方专卖法规或规章不统一、机构不统一、隶属关系不统一,专卖区与非专卖区矛盾突出,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时有出现,以致在全国范围内形不成统一的大市场。 大厂受小厂冲击、纳税的受偷税的冲击、名优酒受假冒伪劣酒冲击。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1...全部
目前中国酒类生产企业规模以上的就有1000多家,全国已注册的酒类生产企业约3。7万家,其中80%左右为小酒厂。未注册的小酒厂和作坊约3-4万家,批发零售流通企业不计其数。1979年,进入市场经济初期,国家停止酒类专卖,实行开放式管理。
1980年后,对酿酒销酒实行自由放开。1998年山西毒酒要案被曝光后,全国先后有20几个省区恢复了酒类专卖。但酒类行业地方专卖法规或规章不统一、机构不统一、隶属关系不统一,专卖区与非专卖区矛盾突出,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时有出现,以致在全国范围内形不成统一的大市场。
大厂受小厂冲击、纳税的受偷税的冲击、名优酒受假冒伪劣酒冲击。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1998年7月18日,实际上,国内其实有20余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酒类专卖局,出台相关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但 “都没起作用”。
酒类专卖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体制性障碍,使酒类专卖管理系统“下面子孙满堂,上面没有爹娘”不正常局面长期存在。
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
(1)酒类生产盲目发展,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形成“酒乱” “供过于求,产销严重失衡”。
“大酒厂的先进生产设备闲置,只烧个大缸的小酒厂却在许多地区到处冒烟。”
酒镇——古井镇大小酒厂100余家,酒镇——茅台镇几十家,酒城——泸洲城几十家。
(2)流通企业过多过乱,竞争混乱无序。
(3)制假贩假活动猖獗,“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4)酒税流失严重,一年几百亿元
(5)粮食浪费严重。“有关专家估计,白酒业3万多家注册的小酒厂,浪费粮食在150万-200万吨”。
2、 酒类专卖可改变目前现状
(1) 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税收。古今中外酒类都是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称,通过酒类专卖,中央财政增收规模将达700亿~800亿元,而全国农业税收入不过400多亿元。
因此恢复酒类专卖与免收农业税应同时进行,恢复酒类专卖的财政收入增加的规模,将超过免征农业税的减收规模。
(2) 调整酒类产业结构,规摸布局,“从新洗牌”。
(3) 遏止制假贩假活动,是人们喝上“放心酒”。
(4) 规范流通企业有序竞争。
(5) 节约粮食。
(6) 扶持大企业创名优品牌,在国际上树立民族品牌。
3、 从根本上解决酒类专卖问题
(1) 首先是抓紧组建国家酒类专卖管理局,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独立的专卖管理体制。
有一种意见倾向在财政部设酒类专卖管理局,有一种意见倾向在烟草局设酒类专卖管理局,认为只要将烟草与酒类专卖机构、人员加以整合,改为烟酒专卖局,公布酒类专卖条例即可。还有一种倾向是在糖酒公司设酒类专卖管理局,烟草专卖局是在烟草公司基础上设立的,盐业专卖局是在盐业公司基础上设立的,酒类专卖局应在酒类公司基础上设立。
(2) 制定国家酒类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立法刻不容缓。管理无法可依,是造成酒行业诸多问题不能根治的最根本原因。首先由国务院出台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用一段时间完善、充实,再上升为法律。这不仅填补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对外合作中酒类存在的“法律空缺”,而且为确立专卖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限、酒类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提供法律保障。
(3) 恢复酒类专卖条件已经成熟,尽快实施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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