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条: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
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所以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入帐,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17条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而《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
”综上所述,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不能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