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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吗?

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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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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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出租车公司通常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出租车司机通常认为构成劳动关系。法律层面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不同地方的司法实践也不统一。有人认为,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承包关系。
  原因在于:出租车司机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每个月只需要向出租车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业内称之为“份子钱”,余下的全部收人都归自己,平时公司也不对出租车司机进行管理,这有点类似于百货大楼出租柜台,百货大楼的管理者只关心租金问题,至于柜台具体经营什么、如何经营,只要不违法就不管不问,这是典型的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也有人认为,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应当属于劳动关系,因为二者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构成要素。首先,二者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说出租车公司完全不对出租车司机进行管理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一方面公司要对新司机进行岗前培训,另一方面司机在实际的营运过程中也需要服从公司的调度和指令,符合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特点;再次,出租车司机从事的出租车营运工作毫无疑问是出租车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二者之间应当属于劳动关系。 我们倾向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从费用的角度而言,出租车司机每月缴纳“份子钱”之后,余下的经营收人都归自己,这种报酬似乎更加符合承包关系中的管理费,而非劳动关系中的工资。
  但是,外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一个核心区别在于,有没有对过程进行直接管理。  我们倾向认为,出租车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出租车司机除了缴纳“份子钱”之外,还需要接受出租车公司的管理,二者之间明显存在管理和被管理、隶属与被隶属的关系,因此二者的关系更加符合劳动关系特点。
  至于“份子钱”,只是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提取方式,不足以据此否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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