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财产公正的问题请问婚前财产怎么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3条还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确认,按夫妻关系存续时的约定确认,确认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 确认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 确认婚姻存续期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婚前、婚后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方式确认:...全部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3条还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确认,按夫妻关系存续时的约定确认,确认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 确认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 确认婚姻存续期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婚前、婚后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方式确认:
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共同所有的是: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5、 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是指: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要注意下述问题: 1。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2。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归本人所有。如果结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较长的,可按共同财产对待。对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确认的,视为共同财产。 3。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以区别。
家庭财产,即是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财产。一般而言,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下述四种: 1。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财产,双方或一方所得遗产或受赠的财产。
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子女,但父母有平等的管理权)。 4。还包括父母、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财产。
对于房子,首先我们要了解,房产的取得以产权证作为国家确权的标志,表明产权人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
如果你结婚前买的房子办下来产权证,并且是你的名字,那么,这房子就是你的婚前财产,归你自己所有。因此,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而言,产权证上署谁的名字就显得很重要。
还有一种情况,一方确实是婚前交款购房,但是是在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这算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我认为,虽然国家确权是婚后才进行的,但是,该房产权的取得完全是一方婚前金钱价值的转换,购房合同、发票等足以说明问题,因此应当认为是一方的婚前财产。
但如果相关证据不充分的话,很容易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有些人是在婚前用一方或双方的积蓄交的购房首付款,其余靠银行按揭贷款解决,在婚后用一方的收入每月还本息。
两情若是长久时,当然用谁的名义购房都没关系。
如果不是又该如何。如果没有其他的约定或者证明,那么,结婚后还贷用的钱是一定是婚后的收入。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归还按揭贷款的钱不论是一方的收入,或是双方的收入,都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钱款的价值最终转化为房屋财产的一部分,即除去首付款部分外的房屋价值。对于这一部分房屋价值,我认为,应当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首付款部分,如果是用一方的收入支付的,应当算是该一方婚前财产。实践中有很多是恋爱或者同居的男女双方,用双方的积蓄支付的首付款,但在购房合同中可能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我认为,这种情形不能从形式上简单理解。
实际上,夫妻双方购买房屋的本意必然是共同出资、共同使用、共同收益,所以应该算是共有财产。当然,婚前可能不算是夫妻共有,但可以算是共同共有。有人理解为,这表示一方购房,另一方是借款,这种思路不符合现实和逻辑。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事实上,即便没有经过公证程序,只要双方有明确书面约定,财产的权属确定就是有效的。
关于离婚时房屋分割问题
住房分割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按揭贷款的问题。按揭贷款很可能要还上十几年、几十年,婚姻却没有这样持久。离婚时这些债务该如何呢。《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共同债务的确定与共同财产的确定是相对应的,由于离婚后,房屋一般只能由一方占有、使用,或者确权给一方所有,所以如果取得房屋的一方按照房屋整体的价值给予了另一方合理补偿,就意味着,他们将整栋房屋作为了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为购买该房屋而借的全部按揭贷款就都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算做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否则,按照全值分割该房屋,却不承担相应债务,这是不公平的。如果取得房屋一方不按照全值给予另一方补偿,那么,离婚后继续发生的按揭贷款就不是共同债务而只是单方债务了,应该由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独立偿还。
通过前面的分析,夫妻之间其实有必要对一些事明确一下,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否则会出现很多说不清楚的尴尬。还没有结婚就谈财产的归属与分割,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讲,会非常难堪。但是请相信,这时候难堪,却会在未来不伤害感情。
相反,开始谁也不说破,后来却无情无义地争财夺利,这样的夫妻往往容易反目成仇。婚姻是一种社会契约,最起码的要说清楚,这样也许对双方都是有益的。
至于结婚时候的“陪送”,属于赠与性质,一般不应讨回。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