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的孩子四岁,在幼儿园不小心将其他小朋友撞倒,碰伤了脸,眼睛也肿了,我妹妹尽全力带受伤的孩子到医院进行了治疗,做了我们应该做的事。但是对方家长却一味的说让他们家的孩子破了相,要大额的赔偿(其实只是小伤,根本谈不到破相)。不知道这种事故我妹妹的孩子应该负什么责任?我妹妹做为家长应该负什么责任?幼儿园老师又应该负什么责任?
你妹妹的孩子想负责也没能力,因此负责的事实上是你妹妹,主要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学校应该负补充赔偿责任,要视过错程度而定。
法律规定: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从描述来看,4岁的幼儿相撞一般不会导致伤害,我推断是碰撞后,受害者又撞上其他坚硬物,才造成伤害。 所以,我认为:幼儿园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应该由幼儿园承担一定责任。其余责任由肇事者的监护人(父母)承担。 幼儿园不是监护人。只在自己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学校也有责任的
主要责任 应该由幼儿圆负责。如果你的孩子在家里时对其他人作出了伤害,你是孩子的监护人应该由你来负责。你把孩子交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就是你孩子的委托监护人,你的委托监护人没进到职责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委托监护人负全责。
幼儿本身没有承当责任的义务。由于你是孩子的家长你要负的责任就是人道主义,给予被伤害的孩子及家人足够的精神安慰就够了。 如果对方孩子的家人再找你的麻烦,你就叫他找幼儿园,让幼儿园来找你,你不和受害方直接发生接触,因为你的孩子的委托代理人是幼儿圆,究竟责任人落到谁的头上,那就是幼儿园与幼教老师之间的事情了。
如果造成伤害的后果很严重,也应该由幼儿园负责赔偿。如果他们一再坚持由你们来赔偿的话那你就叫他们去起诉巴。 你可以(不得已的情况下)听从法院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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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妹妹的孩子不负任何责任,你妹妹应该只拿医疗费就可以了,除非真的给对方的小孩子造成很重要的伤害,也应该到国家指定的医院去做医疗鉴定,才应给预大额赔尝,而幼儿的老师,视情况而定,只负责一部分的责任,
幼儿园老师也有监护责任,一起承担吧,最好找仲裁机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