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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开发商卖给两个人的问题。

开发商欠我钱,经过法院判决,将开发商的一套商业用房判决给了我,我已经用了3年了,我拥有法院的判决书。 但前两天,有另一个人拿着我现在的这个房子的发票来要房子,发票上的日期是法院判决书以前的日期。 因为现在开发商什么都没有了,已经没有偿还能力了。我想保住这套房子,应该做什么?或者说应该具备什么有力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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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5

0 0
你已经占有了房产,并实际使用,现在可持判决书,去办理房产证件,你的权利属物权法律关系调整范畴。至于他人持票据要求履行,则属开发商的过错,由他人另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属债权范围,与你无关。

2007-05-05

117 0
咨询一下律师。

2007-05-05

145 0
    这应属于开发商故意将已经出售的房产又执行给了你,俗称“一女两嫁”。主要的错误在开发商。但另一个有该房产权的人(法律上称为案外人)在执行时应当提出异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你的房子至今未办产权登记,应属于执行尚未全部完成。因此,如果他的理由成立,他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即提出申请抗诉或申诉。
  而不可以直接找你要这房子。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你在这住三年了,他超过时效了,法律不能支持他了。
   。

2007-05-05

128 0
那个人的发票,别看日期在前,没有用处。 因为,法院审理时,他没有主张权利,开发商没有说明,对于法院来说,是没有作用的。  判决书是合法权利文书,有效。 你可以告诉那人……与我无关,我有判决书,你可以去找开具发票的开发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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