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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的基本权力是什么?

监理工程师的基本权力是什么,如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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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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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管理的角度而言,在施工合 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监理工程师的基本权力 包括审查权、批准权、监督权、确认权、协商权,指令权,否决权,检测检验权等, 对不同的监理工作内容行使不同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各种指令,都是上述权 力的具体表现,在发出指令的同时,监理 工程师也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因此,。监 理工程师必须准确理解和把握各项监理工 作中所包含的监理权力。
  (1)审查权:① 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 得业主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 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②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同意 或提出修改意见。  ③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的《公路工 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和其附件一的 内容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
  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 程完工后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 工程师审查。^④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 时,无需认可是否系业主责任,先应审 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当时记录。
    ⑤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根据上述 各款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详细账目进 行审查核实,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 赔款额。(2) 批准权: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 均不得覆盖或掩蔽。
  (3)监督权: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业主和监 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  (4)协商权: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凭其 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 并已实际造成影响工期和增加费用时, 承包人应立即就此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 知,并抄送业主。
  监理工程师收到该通 知后,如经查明属实,确认该障碍或条 件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的,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 并报业主批准后应确定:根据规定承包 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应该加到合同 价格上的费用款额,并将上述确定通知 承包人,抄送业主。
    (5)确认权:①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 通知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 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 包人,抄送业主。② 由于属于业主的风险造成的损失 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 范围内予以弥补。  同时,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 后,确定由于该弥补工作造成的合同价 的增加额。
  ③ 监理工程师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 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并 报业主审批。④ 在最后结账单和清账书收到14 天之后,监理工程师应签发一份最后支付证书报业主审批,并抄给承包人。  (6)指令权:①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 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 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重要的隐蔽工程覆 盖前应进行摄像或照相并保存现场记录。
  ②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 告后,监理工程师将在投标书附录规定的 期限内发布开工令,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开工令之后,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 开工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  ③ 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按 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暂时停止本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
  ④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 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业主的批准的情况下发 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 应予执行。  ⑤ 若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应向现 场派驻的人员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 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 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业主。
  ⑥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 由其派遣或雇用的不能胜任工作,或玩 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  ⑦ 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监理工程 师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的开挖 工作,除非在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一个支付细目或列入专项暂定 金额,否则,此项要求应由监理工程师 按照变更或增加发出指令。
  ⑧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应在 办理有关保险后,尽快向业主提供按合 同要求所投各种保险的生效证明,并在开工后56天内提交保险单,同时向监 理工程师提交副本。  ⑨ 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 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 备进行检验。
  ⑩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将在投标书附录规定的 期限内发布开工令,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开工令之后,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 开工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如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 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合同工程或其 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有权指 令承包人进行变更、增加或取消。
    (7) 否决权:①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 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 业务水平不称职,经业主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撤 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同时委派一名经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同意 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② 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的检查 或检验的结果,确定材料或设备有缺陷 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可以拒收材料或设备。③ 监理工程师可用签发期中支付证 书的方式对他过去签发的任何证书作更 正或修改。
  (8)检测检验权:① 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 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 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②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设 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 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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