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本人同意办理提前退休合法吗我
从你的阐述来看,你不属《劳动法》第24,25,26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并且就用人单位解除和你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你单位属非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第79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82,83条又规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说的是2001,1月,那这个时效应该就是过了。你有诉权,但不一定得到支持。故这条路走不通。
现在就只...全部
从你的阐述来看,你不属《劳动法》第24,25,26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并且就用人单位解除和你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你单位属非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第79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82,83条又规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说的是2001,1月,那这个时效应该就是过了。你有诉权,但不一定得到支持。故这条路走不通。
现在就只有一个办法。
那就是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2条,第7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按你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你单位还应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你自己根据实际的工龄,算个总数吧。这个诉讼时效应该没过,因为曾多次询问过单位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
返聘不能算你单位对你的补偿。
建议:你单位非法解除和你的劳动关系,虽是事实,但已过了诉讼时效,法院是不会支持你的。唯一的就是打经济补偿金这块了。 唉,你前面吃了哑巴亏,希望你不要放弃后面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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