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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应具备哪些条件?

新建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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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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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及程序 一、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物业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和入住50%以上的住户。   2、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入住30%的住户而费用已交付满二年的。
   二、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自荐或由业主推荐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一次成立可由现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筹备工作,成立筹备组。
     1、确立筹备组成员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3)根据上款的征集结果,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单数),及候选委员名单,印刷选票。
     以上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1、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4、召开业主大会,介绍候选委员情况,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5、大会作出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决定,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四、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区建设局综合管理科备案。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成员名单; 2、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 3、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 4、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 5、填写《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填写的内容包括:业主大会情况记述,投票记录;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其个人简历; 6、其他有关资料。
     五、公布结果 备案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物业小区内公布该小区已正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消息。 物权法规定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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