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我修改向领导报告的消防处罚通
关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报告
公司领导:
2011年2月22日都江堰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检查员到天和盛世检查后,认定我司存在两处重大安全隐患,分别如下:
1、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降低防火条件(将员工宿舍、办公室、宝瓶堂药店库房设在地下停车场);
2,消防器材疏于管理,影响紧急使用(2#喷淋泵因线路故障,未能正常启动)。
2011年2月28日都江堰市公安消防大队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我司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整改并分别处以人民币两千元和五千元的罚款,限期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2月28日至3月14日)到工商银行都江堰幸福大道分理处缴纳罚金,逾期未缴纳,每...全部
关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报告
公司领导:
2011年2月22日都江堰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检查员到天和盛世检查后,认定我司存在两处重大安全隐患,分别如下:
1、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降低防火条件(将员工宿舍、办公室、宝瓶堂药店库房设在地下停车场);
2,消防器材疏于管理,影响紧急使用(2#喷淋泵因线路故障,未能正常启动)。
2011年2月28日都江堰市公安消防大队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我司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整改并分别处以人民币两千元和五千元的罚款,限期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2月28日至3月14日)到工商银行都江堰幸福大道分理处缴纳罚金,逾期未缴纳,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罚款决定,可在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都江堰市公安局或都江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处理,请批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