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以解 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 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 动者患病或者非因3: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 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人或者 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 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 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 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 人员。
(4)为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权益,《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 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 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 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