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人
(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的,雇主和财产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折锋庆系张掖市粮油加工厂职工。经折锋庆申请,张掖市粮油加工厂研究同意,将其1984年修建的门点三间承包给折锋庆从事饮食经营,承包期一年。 因经营需要,折锋庆经张掖市粮油加工厂同意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00年3月,张掖市粮油加工厂要求折锋庆腾出房屋。同年3月6日,折锋庆雇用张建伟搬运该房屋的物品时,由于该房屋年久失修,大梁腐朽,房顶塌落,将张建伟压在屋内,经折锋庆等人抢救,才将张建伟救出。 张建伟以折锋庆、张掖市粮油加工厂为被告起诉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折锋庆系张掖市粮油加工厂的职工,二者虽签定了门点承包经营责任书,...全部
(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的,雇主和财产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折锋庆系张掖市粮油加工厂职工。经折锋庆申请,张掖市粮油加工厂研究同意,将其1984年修建的门点三间承包给折锋庆从事饮食经营,承包期一年。
因经营需要,折锋庆经张掖市粮油加工厂同意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00年3月,张掖市粮油加工厂要求折锋庆腾出房屋。同年3月6日,折锋庆雇用张建伟搬运该房屋的物品时,由于该房屋年久失修,大梁腐朽,房顶塌落,将张建伟压在屋内,经折锋庆等人抢救,才将张建伟救出。
张建伟以折锋庆、张掖市粮油加工厂为被告起诉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折锋庆系张掖市粮油加工厂的职工,二者虽签定了门点承包经营责任书,但房屋所有权属于张掖市粮油加工厂,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理应对其所有的房屋负有管理维修之责任,现因房屋大梁腐朽,致使屋顶塌落,造成张建伟损伤结果的发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折锋庆承租经营时,对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张掖市粮油加工厂并未告知折锋庆。折锋庆作为倒塌房屋的实际管理者,又是张建伟搬迁该屋内属折锋庆私人的装璜物品的实际受益者,在本案中也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两被告赔偿张建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废人生活补助金、鉴定费、交通费合计26385。
54元。 本案中张建伟与折锋庆之间形成雇用关系,雇员张建伟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的,雇主折锋庆和财产所有权人张掖市粮油加工厂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于 2002年3月审理,对于雇工损害赔偿当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之规定进行判决。
三、审判实践中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待探讨的几个问题 1、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的原则 首先,雇主对雇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
理由是,雇工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雇主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用合同的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雇工的债权。
其次,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受损害具体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损害的,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工伤待遇。这种补偿具有无过错责任的性质。雇员与雇主的民事地位平等。雇工也是社会主义劳动者,无论劳动者的就业形式如何,同样也应当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
因此,雇员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害,同样应按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处理。再次,雇主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工的利益。从雇主与雇工的经济地位来看,雇主明显优于雇工。雇工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损害,在一般情况下,雇工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的,而且有时雇主确实也无过错。
如果认定雇主不承担责任,将极不利于保护雇工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另外,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根据:一是雇主的雇佣行为是意外伤害的来源;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只有雇主可能控制这些危险;三是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是公平原则的要求; 2、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八种特殊侵权纠纷中没有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一项,但是一项制度、规定,它不可能包罗万象,也不可能十全十美,因此,立法上的纰漏在任何时候都是在所难免的。
但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掌握其立法精神、原理并应用这种立法精神、原理去解决实际问题。我认为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类特殊的人身侵权纠纷案,应当按照特殊侵权纠纷的举证规则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为受到人身损害的雇工,其只要能够举证证明与雇主的雇佣关系成立及其损害后果发生在为雇主做工的过程中就行了。
而雇主的举证责任则在于举证证明(一)因不可抗力造成雇工伤亡的;(二)雇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三)雇工醉酒导致伤亡的;(四)雇工自残自杀的四种法定免责事由的存在,否则就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3、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依据和标准 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和标准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的规定,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它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经济补偿而不是损害赔偿。它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和民事赔偿标准相比也是偏低的。不能因个人雇工法律关系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相同而类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雇工作为受人雇佣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