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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无故将父亲房屋拆除,是否适用刑法275条规定?

儿子无故将父亲房屋拆除,是否适用刑法27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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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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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刑法275条规定了故意损害财物罪,该罪表现为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是什么关系没有必然联系。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要件是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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