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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案件也可以直接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88、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以发回重审的案件也可以直接改判? 。

全部回答

2007-04-05

0 0
是的。理解正确。

2007-04-18

97 0
     正确的说,如果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只能够发回重审不能够直接改判。 如果判决仅是适用法律错误,则只能直接改判不能发回重审。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如果可以直接查明事实或者补充证据则可以直接改判,否则发回重审。
     需要注意,发回重审有其致命的弊端,所以在不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两个前提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是不能够只发回重审的!而且在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只有在不能查清的情况下才能发回重审。
  这样的目的当然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回重审的严重弊端: 1、使得公正与效率不可调和,不能兼顾。  公正必然重要,但是效率也是必须关注的,比如我国诉讼法中关于审限的规定就体现了效率。
   2、法律没有限制次数。这样就使一些案件在两级法院之间推来推去,更是无限期地延长了诉讼,使案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处于一种不固定状态。

2007-04-13

83 0
发回重审与改判不是一个概念,改判上诉案中原审明显判错了的二审有权改判但只能减刑,不能加刑。发回重审有两种情况;一是案情不清,需要重新审理,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没有权力自己审理更下不了判决,二是有可能要加加刑的。

2007-04-09

100 0
   你的理解是不对的。 〈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意见〉第118条所称"迳行判决、裁定",是指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不经开庭审理也可以作出判决或裁定。至于是判决还是裁定,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对于其中“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按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前者是关于案件以何方式审理(开庭还是书面)的规定,后者是案件审理后如何作出处理的规定,不是一回事。

2007-04-07

81 0
貌似最近修改过和这有关的提案哦. 现在法院不可以做出类似于"你判你的我判我的" 一定要经过相应的审核程序. 绝对没有以前改判那样容易~

2007-04-06

99 0
    这个理解不正确。 1。 如果这样理解这个司法解释,那么司法解释的含义明显与民事诉讼法矛盾。 2。 直接改判的唯一条件是:事实正确,程序无重大瑕疵情形(即“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只是法律适用错误。
  仅这种情况可以直接改判。 3。 “迳行判决、裁定”的含义与“开庭审理后判决、裁定”相对。  也就是不需要经过开庭(但需要询问当事人,适当调查)就作出判决、裁定。 4。
  《民诉意见》188。里面有几项,有的用“迳行裁定”,有的用“迳行判决“,有的既可以“迳行裁定”,也可以“迳行判决”但对于(4)项,根据民事诉讼法,只能适用“迳行裁定”,不得适用“迳行判决”。  也就是不经过开庭就“裁定”发回重审。
  
   5,“直接改判”与“迳行判决”不是一个意思。“直接改判”意思是二审法院直接更改一审法院的判决而不发回重审。而“迳行判决”是指不经开庭审理的判决,“直接改判”仍然可能经过开庭程序才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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