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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通则

请大家列举一下民法通则中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条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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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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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人 身 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 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 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 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
      ”。保护公民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是我国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对侵害公民生命、身体和健康权的行为,根据侵害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可分别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大部分侵害公民生命、身体和健康权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够不上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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