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有关名词有哪些?
诉讼有关名词有:(1)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事项或请求人民法院裁判对方赔付的财产数额。当事人提出的 诉讼标的应合理合法,过高的诉讼标的不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且超过应给部分的诉讼费用 往往由自己承担。 (2)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材料。(3)立案:人民法院对于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审查后决定审理;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全部
诉讼有关名词有:(1)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事项或请求人民法院裁判对方赔付的财产数额。当事人提出的 诉讼标的应合理合法,过高的诉讼标的不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且超过应给部分的诉讼费用 往往由自己承担。
(2)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材料。(3)立案:人民法院对于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审查后决定审理;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符合条件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 有关的强制性措施。(5)通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 归案。
(6)当事人:与诉讼案件有直接权利或义务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是诉讼 的主体,由于案件性质不同,诉讼程序不同,当事人的称谓也不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第一 审程序中,他们称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在上诉程序中,被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 中,被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又被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 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等。
在刑事案件或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7)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 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为 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他们又统称为共同诉讼人。(8)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但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其参加。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和义务,可以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支持其中一方的诉讼,而反对另一方。如果 法院的判决结果涉及第三人,其同样享有诉讼给其带来的利益或承担本案的相关责任。
(9)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 代表。(10)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代理一方出庭实施诉讼行为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代理 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应向法庭出示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权限不应超过被代理人授予 的权限。(11)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是指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共 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这些人一般与诉讼结果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都希望自己一方的官 司胜诉,对方败诉。
由于所处的角度不同,双方立足的观点自然不同。(12)诉讼参与人: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 和翻译人员。(13)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14)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依法暂时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 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拘留的对 象应当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①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 发拘留证。执行拘留时,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抗拒拘留,执行人可以使用强制手段。
拘留后,应在24小时之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 被拘留人或单位。对没在24小时之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逮捕:逮捕是经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或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依法剥夺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 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检法机关对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 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犯罪嫌 疑人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批准。
对于 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 解除强制措施。(15)搜查: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可以凭《搜查 证》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 行搜查。
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 等见证人在场,并在《搜查笔录》上签字。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16)取保候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 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③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 妇女;④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⑤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⑥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⑦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等。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 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即:签发《取保 候审决定书》;有可靠的担保人予以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 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一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担保人必须遵守执行机关向其宣布的有关规定。其规定一般 包括以下几项: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17)诉讼文书:包括司法机关办案文书和民用打官司文书。诉讼文书是人民法院受理民 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行政案件的首要依据。当事人打官司首先应对诉讼文书的概念有所 了解。①起诉状:民事、行政案件原告和刑事案件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文书。
当事人提 出起诉应符合相关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起诉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或起诉事件超过了法定起诉 期限的,法院不予受理。②答辩状: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向受理法院提出的答辩 文书。
被告提出答辩状是在法院受理原告起诉之后,案件审理之前。③反诉状: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民事案件的被告,基于自诉人或原告提出的同一案件 事实,向受理本案的法院提起追究自诉人刑事责任或原告民事责任的诉讼文书。
④上诉状:指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 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书状。上诉状必须在第一审法院指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超过上诉期限, 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提出上诉为无效上诉。
⑤申诉状: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 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书状。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