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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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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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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商法的独立性,至少涉及对三个问题的认识:一是是否存在形式上的商法或商法典;二是商法能否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存在;三是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商法包容经济法抑或经济法包容商法。
   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形式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资本主义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商事活动的规模和程度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表现为:第一,人的普遍商化和商化的人。商人直接成为工业家,商人企业化而进入生产领域;生产者直接成为商人,并直接为商业进行大规模生产。
  第二,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融合为一。商业了职能已从交换过程向生产领域渗透,商业职能不再局限于买卖,也向代理、采购、仓储、运输、居间、零售等职能发展。  第三,商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的进一步消失。
  与之相适应,出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立法趋势,要求削弱身份在商事活动中的影响,统一市场行为立法。 二、民法与商法的区分:实质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1。商法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商法调整的是商事关系,包括商事交易关系和商事组织关系。
     2。商法有独特的调整方法。与民法注重自由和公平不同,商法更注重营利。 3。商法有独特的调整原则。为了保证商法的营利性,商法确立了商主体法定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和保障交易公平原则。
   4。商法有相对独立的体系和结构。自法国制定商法典以后的近百年中,各国商法典所包含的内容虽然有所不同,立法形式也有差别。   三.从民商法到经济法的跨越: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 1.从两者历史发展阶段的原因来看,民法、商法、经济法相继出现。
   2.从两者性质和理念来看,商法是属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强调商人间的平等,商事交易的自由、效益和安全;经济法是具有私法因素的公法,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秩序等法律价值理念被侧重于从公法的角度去阐释,经济法更强调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反对暴利和私权绝对。
     3.从两者的基点和作用过程来看,商法立足于确认和保护商人的地位和利益,强调商人的营利性;经济法的基点是国家整体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强调社会经济利益的整体平衡性。
     4.从两者的内容和制度来看,商法主要规定商人的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行为规则和行为后果、商事登记、商号、商业账簿等,并形成了总则、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商法制度;经济法主要规范商事活动中的 竞争关系、经济资源配置关系、社会保障关系、产业发展 与调整关系等,形成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 保障法、产业调整法、财政与税收法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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