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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必然终止吗?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必然终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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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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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而制定的,男职工为60周岁,女工人为50岁,女干部为55周岁。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职工退休一直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直到 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这一规定实际上变更了之前的规定,即把劳动者的退休时间从符合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变成了员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能退休,而这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国家通过这样的立法,希望敦促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便让他们“老有所养”,这样的立法本意和精神无可厚非。但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起步晚,并且区域发展不平衡,各地规定不健全,个别地区保险覆盖面存在漏洞,导致社会上有一部分人员没有及时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这些人员开始参保时不及时,此后虽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愿意补办参保手续,但又由于各地为保护地方社保基金利益,而严格限制补办参保手续,最终导致一部分人员被排除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
   基于这样的背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是超前的,并不适应目前的情况。如果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将有相当多的一部分老年人,虽然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种种原因却未能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这部分人员在其他同龄人已经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安享晚年的时候,还必须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劳动,而用人单位也无法终止与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因此,2008年9月18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决了该问题。
  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实际上直接更改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退休的界限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又改回法定退休年龄。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一般也都是按照《实施条例》执行的。
  至于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可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无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均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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