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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离职流程已办理完全部离职手续,公司面协议补偿金将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的发薪日发放,但在我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公司却以我有重要资料未交还为由没有给我补偿金,请问我可否可以仲裁?如仲裁需要注意哪些内容?请专业人士给予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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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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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你是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规定 公司应该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你按照离职流程已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公司却以你有重要资料未交还为由不发给补偿金的做法,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是对你合法权益的侵害,已经与你形成劳动争议,你有权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不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
     仲裁时需要向仲裁委提交有关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你已办理相关移交及离职手续等的证明,以确认公司的做法违约。 相关链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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