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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问题

所有物或占有物被侵夺,能否通过侵权请求权要求侵权人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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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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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按照按照罗马法的体系,还是德系民法理论,侵权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请求的问题。与物上请求权无关。 按照他们的法律体系,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本是两码事情,一个规定在物权法里面,属于物上请求权,一个规定在债法侵权章里面。
  这两个请求权构成,适用条件,时效问题都有很大不同。  赔偿请求权属于侵权债权问题,受一般诉讼时效约束,而返还请求权,它的时效问题,有的国家规定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受取得时效的限制),有的国家规定的是长时效限制。
   总之,按照这种理论,返还原物就不能根据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 但是我国没有民法典,民法研究极其粗糙。    《民法通则》的制定者自己都没搞清楚“侵权”的意思。
  把以上两者完全混同的。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要求义务人返还原物的诉讼是侵权之诉。也就是按LZ说的按照侵权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在诉讼时效上也是一样的。这种情况在《物权法》通过以后可能会有一点点改变。
  但是,现在《物权法》草案根本没有规定物上请求权的时效问题,仍然适用民法通则的时效规定。

200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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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应通过物上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 这是由物权的特征和物权的效力所决定的。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不可混为一谈: 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只需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物权的行为便可。
    而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它是在不能恢复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补偿,补偿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给予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必须是实际上受有损害,即标的物的价值减少或灭失,债权人一般应对债务人夫过错的举证责任。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因此,其权利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00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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