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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可适当参考宪法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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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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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我们注意一下宪法第六十七条的排列结构,就会发现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宪法权”和“解释法律权”并不是放在一个条款中,而是放在两个不同的条款中。这实际上是在明确地指出“解释宪法”与“解释法律”并不能在同样的逻辑上来理解,否则这两项职权完全可以放在一起。
    与“解释法律”不同,“解释宪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宪法条款,而仅仅是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前半句,这一条款的全部内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是两项独立的内容,但是,为什么把宪法中把“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放在一起,而不是将“解释宪法”与“解释法律”放在一起呢?   显然,把“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放在同一个条款中,就是意味着对“解释宪法”的一种限制。
    也就是说,“解释宪法”的含义必须放在该条款中来理解,必须放在“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背景下来理解。如果说,“解释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自主性立法的一部分,那么,“解释宪法”实际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
  由此,要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宪法”的职权,就必须理解宪法上所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含义究竟是什么,而要理解“监督宪法实施”的含义,就必须理解“宪法实施”的含义,由此将这句话的理解放在整个宪法文本的更大结构中来理解。
       宪法序言的结尾一段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由于这段文字是在宪法序言中采取宣告式的一般规定,它指向的目标显然是整个宪法的正文,因此这里“保证宪法实施”不可能具有超出宪法正文的特别含义,就是保证所有的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严格地遵守宪法,享受宪法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和义务。
  因此,宪法实施不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责,而且是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甚至公民个人的职责。  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是不是意味着它不仅要监督国家机关和政治社会团体是否落实了宪法,而且还要监督公民个人是不是履行了宪法义务?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从逻辑上进行理解,还必须理解宪法的结构。
     由于宪法自身的构造是基于公民(和公民结成的政治团体和社会团体)享受权力履行义务与国家机构之间的互动机制建立起来的, 宪法的实施正是通过二者的良性互动机制完成的,“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公民权利与国家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而这种互动关系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约束国家机构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侵害。
    由此,宪法的关键内容与其说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如说是对国家机构侵害公民权利的制度性防范。 保证宪法实施既然是宪法自身的要求,那么在宪法的具体制度中必然包含了保证宪法实施的机制或者制度。
  众所周知,对国家权力进行划分、对每个国家机关的权力进行界定和限制等等都是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机制。  不过,由于分权的不同模式,这种保证宪法实施的机制也有所不同。对于“分权制约平衡”模式来说,保证宪法实施主要依赖不同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由此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对于“严格分权模式”来说,主要依赖民选的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他的国家机构进行监督。
  由于我们的宪法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严格分权模式之上,保证宪法实施尤其依赖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构实施监督。  因此,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就是“监督宪法的实施”(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就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可见这里所谓的“监督宪法的实施”仅仅针对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而不是针对公民个人。 。

2006-12-27

88 0
如果是考试或答题用 可以到网上找。 我认为没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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