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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问题

夫妻的共同房产,有一子一女,一方已去世,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已逝一方的,需要去该名字吗?如需要要哪些手续?要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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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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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是夫妻共同房产,那么在一方去世后,就面临遗产继承问题。按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去世一方的1/2产权应该由健在一方及两个儿女共同继承,每人各得遗产的1/3,总房产的1/6产权。
    继承后的房产比例分别为健在一方拥有2/3产权,两个子女各1/6产权。 以上为析产情况,改不改名字意义不大。如果要改,确实需要到公证处做继承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即可。
  

200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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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去世一方未留遗嘱,则其享有房屋1/2产权为遗产,产生法定继承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如暂不分割遗产,房产暂无须改名。如进行分割,则由各继承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协商决定分割方式,可以由其中一人享有房产,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钱款;也可以将房屋变卖后予以分割。
      房产过户视房产分配情况而定。如是第一种方式,应由分得房产的继承人持析产协议、户口本、一方死亡证明、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到房产部门办理。如是第二种方式,应由买卖双方持买卖协议、相关证明等材料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
  买卖协议和析产协议经公证更好,在办理过户时一方持公证书及本人身份证等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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