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然之法与实然之法的区别应然指应该怎么
西方有将法与法律二元化的传统,以法指称“自然法”、“应然之法”,以法律指称“国家法”、“实然之法”。“应然之法”与“实然之法”成为法哲学的一对重要的基本范畴。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有时也作类似西方“自然法”与“人定法”区分。 并认为,“法”是“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而法律则是“法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1~72页。当代中国法学理论中,也有人主张将“法”和“法律”区别使用。 公丕祥教授认为,“法是社会主体在经济关系运行过程中产生出来的权利要求;而法律则是一种国家意志,是首先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求的实在法律规范和秩序体系。
理想之法即应然之法,它...全部
西方有将法与法律二元化的传统,以法指称“自然法”、“应然之法”,以法律指称“国家法”、“实然之法”。“应然之法”与“实然之法”成为法哲学的一对重要的基本范畴。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有时也作类似西方“自然法”与“人定法”区分。
并认为,“法”是“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而法律则是“法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1~72页。当代中国法学理论中,也有人主张将“法”和“法律”区别使用。
公丕祥教授认为,“法是社会主体在经济关系运行过程中产生出来的权利要求;而法律则是一种国家意志,是首先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求的实在法律规范和秩序体系。
理想之法即应然之法,它的值得信赖,正在于其正义性,比如人与人在“法律上”(即立法上)的平等正是理想之法追求的一项重要价值;国家之法乃实然之法律,它是各种不同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由于利益被社会的物质生产条件客观地规定着,所以人与人的平等只能是“法律面前”(即司法和执法上)的平等,而非理想法认为的是“法律上”的平等。
这种区分,作为个体的人固然在感情上并不十分乐意接受,但又是没有更好办法的选择。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