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内容是什么?
第十六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 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 等其他材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委托具备检测 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 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全部
第十六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 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 等其他材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委托具备检测 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 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