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中的
具体如下:(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全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裎序和时限的 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2)政府部门报告的程序。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 越级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全部
具体如下:(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全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裎序和时限的 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2)政府部门报告的程序。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 越级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 告。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越级报告:必要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4) 事故续报、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故发生单 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