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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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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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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表 (1)企业清算过程中清算出的应付职工补偿金、欠交劳动保险费、欠付工资等,应作为减项内容计入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为负数时以“-”号填报);(2)第6行“清算所得”和第13行“应纳税所得额”,分别填报按项目名称后括号内公式计算的清算收益。
  第6行或第11行为0或负数时,均以0填列,其以下项目则不再填列。   (二)附表一 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是以经营活动终止日(即清算开始日)为起点计算,在不考虑会计上已确认清算损益的情况下,计算清算过程中实现的所得或损失。
  因此:(1)第1列“账面价值”填报会计上清算开始日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即各该科目余额加减相关调整账户金额后的余额。  (2)第2列“计税基础”,填各项资产清算开始日的计税基础。
  (3)第3列“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就企业重组而言,应填写经重组各方确认、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评估价值;如果按法定程序公开拍卖,则填报拍卖成交价格。(4)第4列,填报第3列与第2列的差额,即税收上计算的各类别资产的处置损益。
     (三)附表二 填报该表时:(1)第1列:“账面价值”应按清算开始日会计账面价值填写;(2)第2列“计税基础”: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其“成本”明细科目余额填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息、预计负债,以及记录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有预提费用性质的内容,如果其对应的费用已计入损益但尚未支付,但清算开始日前汇算清缴时已作纳税调增的,填报时,相关金额的计税基础应按0填报。
     (四)附表三 该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现金流量表的涵义,不与清算损益有直接联系,填表的目的在于确认注销企业的股东(仅指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股东)可分得剩余财产及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计股息红利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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