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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的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

房屋评估、鉴定的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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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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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征收 房屋的价值委托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的,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 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评估、 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 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九条第二款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 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而一般情况下,均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但是,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时,如 果经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鉴定费用由房产评估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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