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如何划分职
在事故调查中职责的划分:(1)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既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担任,也可以由国务院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2)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普通事故)的调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全部
在事故调查中职责的划分:(1)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既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担任,也可以由国务院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2)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普通事故)的调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煤矿事故的调查。煤矿发生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参加调查;发生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负责监察事故发生地煤矿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参加调查。
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铁路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跨行政区域发生的事故的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3)上级政府可以调查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4)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的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