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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村规民约”不一定有效?

为什么“村规民约”不一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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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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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 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 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 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换言之,村委 会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同时, 村民也有义务遵守此等村规民约,但前提是该等村规民约在制定程 序和内容上均是合法的。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 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也就是说,公民的包括合法财产 权在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 基本的权利。    由此可见,本案中村民杨平的牲畜两只羊是受法律保 护的。
  村委会“打死不赔”的决定违反了我国宪法规定,不符合我 国法律的立法精神,是无效的。此外,杨平已赔偿了村民责任田的 相关损失,根据法律衡平原则的要求,村委会的处罚决定与侵权损 失失当,是不公平的。
  综上,本案中的村规民约无效,村委会需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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