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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工资是否应该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提成工资是否应该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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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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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成工资的性质 提成工资,是随着经济发展出现的一种新型、特殊的工资项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提成工资是计件工资一种,自然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多采取提成工资多与基本工资结合的形式,提成工资数额一般与劳动者的销售额成一定比例的正相关。
   (二)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范围 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见,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确定加班费计算的基数尤为重要 。于是提成工资是否应当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的问题变得突出,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得工资是指依照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应该得到的全部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提成工资作为计件工资的一种表现形式,理应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第二种意见认为,提成工资不应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提成工资本身即对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的确认,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一定的工作基础上对其超额部分的奖励,其中已经含有加班期间的部分工作报酬。
  如果将其算作加班费计算基数,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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