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0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能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能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若您工作的分公司是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那么该分公司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能作为用人单位与您订立劳动合同。 若您工作的分公司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那么该分公司是不能作为用工方与您签订劳动合同的,只能受总公司的委托与您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为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