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内容对于企业有哪些?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 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 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 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的 职工应该只是指全日制的标准劳动关系劳动者,而不包括非全日制和 特殊的劳动者。那么,劳务派遣的员工是否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呢?答 案是肯定的。 法律依据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 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全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 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 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 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的 职工应该只是指全日制的标准劳动关系劳动者,而不包括非全日制和 特殊的劳动者。那么,劳务派遣的员工是否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呢?答 案是肯定的。
法律依据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 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 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 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 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连续工作满月一年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 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 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情形,只不过后者享受天数应该按照在用人单位 工作期限与全年工作日的比例来折算。
首先,我们来谈谈具体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是怎么算的。《职工带薪 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 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 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人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 往往比较复杂。《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 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365天) 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 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 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 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天) 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 不再扣回。
如果满足一定的工作时间,#否一定能够享受年休假呢?答案是不 一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 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 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一点,如学校的在职员工,每年都有寒暑假两大假期,教职员工 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这样的时间已经远 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 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 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二、三、四、五点都是关于事假和病假的情况,在保障职工年休假 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 事假的职工,法律规定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值得注意的是,有人提出,将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进行冲抵。
探亲 假是劳动者在外地上班,不能与父母或者配偶在节假日团聚的,用人单 位继续给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允许劳动者不上班去外地探望父母或 配偶的一种福利制度。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是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该 进行冲抵。
如果,你所在的用人单位提出让你的带薪年休假冲抵探亲 假,你可以拒绝。《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 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 年休假假期。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焉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 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 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 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 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是《职工带薪年休 假条例》中第五条关于年休假安排的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 有给劳动者安排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其后果等同于用人单位在法定 节假日安排了劳动者上班工作,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 劳动者支付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是这两者 还是有区别的。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人部分。也就是说,到时候单位只需要 额外支付200%的日工资报酬就行了。在确定工资基数的时候,需要减 去加班费、奖金等劳动者的偶然性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人按照职工本人的 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 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 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 监督检查。
最后有个问题,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吗?有什么效 力?我们认为如果是因为劳动者个人的原因以书面的形式放弃休假申 请或者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不能如 期使用年休假的,应该视为劳动者放弃了当年的年休假,并且劳动者由 于个人原因放弃的年休假,就无法再享受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了。
如果单位不安排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又不依照《职工带薪年休 假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 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 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 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 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 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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