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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商品修理跟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七条有何规定?

移动电话商品修理跟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七条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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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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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 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 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 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固家标准GB5296。
   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 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 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 《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 的要求; (二) 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 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时间,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 生产日期; (三) 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修 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 话等;修理者名称和地址撤销或者变更的。
    应当及时公告; (四) 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 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 理者; (五) 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 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六) 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需的维修技术软件、 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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