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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减免事项的调整事项有哪些?

农业税减免事项的调整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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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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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农业税政策,原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土地改征农业税后, 农业税减免税事项为: 1。政策减免 (1)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山、荒地、荒滩所得到的农业收人, 从有收人当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
   (2)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得到的农业收人,免征农业税。 A。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院校用作农业实验的 耕地。   B。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其免 税面积以征收机关核查的实际繁殖良种的耕地面积为依据。
  凡 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 (含70%)以上的,全额 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 免征农业税,对未繁殖良种的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   C。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零星、分散地块及零星种植农作物的 宅旁隙地。 (3)牲畜产品(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 驼绒),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如蜂蜜、燕窝等,但不 含水产品),免征农业税。
   2。社会减免 革命烈士家属、残疾人和其他纳税人,因生活贫困而纳税 确有困难的,免征农业税。   3。灾歉减免 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 灾害而歉收的,歉收五成以上的免征;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五成 的减半征收;歉收二成以下的不予减征。
   4。 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减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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