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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律强制义务是否属于自首?

履行法律强制义务是否属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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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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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复评价违背刑法本意 交通肇事第一档法定刑适用于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未逃逸而听候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形,一旦逃逸,即升格为第二甚至第三档法定刑。
  在交通肇事犯罪构成中,逃逸已作为一个加重情节被明确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完成后,犯罪分子有两种表现,一种是逃避法律追究,一种是主动接受法律追究(自首)。  对一般犯罪而言,是把逃避法律追究作为一种基准状态,而把自首作为在基准状态下的从轻。
  但对于交通肇事而言,从立法上看,显然是把主动接受法律追究作为一种基准状态,所以一旦交通肇事中认定自首,等于是对未逃逸这一行为进行了两次的从宽处理,属于刑法理论中的重复评价,违背了刑法设立不同法定刑的本意。
     (二)履行法律强制义务不属于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所以,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原地保护现场,报案及等候交通警察到来,均是法律设定的义务。  既然是义务,就应该履行,履行法律强制义务不能作为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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