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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设区市户口的子女能继承父母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吗?

具有设区市户口的子女能继承父母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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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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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承包的,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 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 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其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 承包。
  例如,在一个三口之家,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应 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 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  只有在承 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 题。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承包人 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 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 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应当按承包方意愿,保 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 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的耕地和 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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