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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中当事人陈述能够算作证据吗?

法律常识中当事人陈述能够算作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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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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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张某与贾某因争夺某领导职务发生纠纷,双方大打出手,而后 张某将贾某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时张某提出是贾某故意刁难在先 才引起这了样的结果,并提供了当时情况的录音材料,贾某对此表示承认。
  后经法院调查证实录音是假的,那么,张某的陈述还算证 据吗?张某的证据仍然还算证据。  当事人的陈述是法定证据的一种,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 确表示承认的,则另一方当事人无需再举证。
  本案中,张某对案情事实的陈述,贾某已做出明确的承认,那么, 张某就不必再另行举证。尽管后来发现证明录音是假的,但贾某自 认的事实是无法改变的。  因此,该陈述仍是有证明力的。
  此外,我国的证据制度是重实证、轻口供。陈述的事实的确是 证据,但证明力没有物证的证明力强。国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 当事人的陈述;(二) 书证;(三) 物证;(四) 视听资料;(五) 电子数据;(六) 证人证言;(七) 鉴定意见;(八)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 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
  但涉及身份关 系的案件除外。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 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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