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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介绍下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吗?

谁能介绍下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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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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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涉及的有关法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
    纳税时间:假如采取采取预收款方式的,要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营业税。否则可以在竣工结算开票时再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所得,待完工后再进行结算。
     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有以下几种情况: 1、小型工程在其工程完工时一次结算工程价款,收入的实现,是该工程合同款总额。   2、有些工程,建设单位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合同时,对工程款结算—栏明确规定了备料款可收的百分比;进度款是按照工程的完工程度支付工程款,该工程的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即为实现工程收入。
   3、按工程的实际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工阶段的工程收入实现。  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4、实行按日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每日终了,与建设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的收入额为每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的金额。
       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何时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   根据税法规定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价款结算时确认收入实现。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入实现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适用建造合同的规定。建造合同收入一般在年终确认收入。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及费用应按以下原则确认和计量;(一)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1。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4项条件:(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2。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2项条件:(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二)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按实际合同总收入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余额作为当期收入,同时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当期费用。
    (三)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五)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当将预计损失立即作为当期费用。、、   不管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执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都是不符合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条件的。
  请按照完工进度来确认收入和成本。如果成本实际已经发生,只是没有取得发票,可以根据合同或协议来暂估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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