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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医疗事故概念是什么?

民法上的医疗事故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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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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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广义与狭义之说。狭义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固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赞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广义的医疗事故除了包括狭义医疗事故外,还包括“其他不良后果”,虽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不认为是医疗事故,但如果确实损害病员的健康或和造成病员痛苦的,也可依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的精神处理,而不必拘泥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也有人认为,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或者技术因素发生错误而给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经及时正确救治、功能基本恢复,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为医疗差错。医疗差错虽不属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事故,但属于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侵权行为。
  从本质而言,医疗事故是医疗单位在从事诊疗护理等活动中因过错而侵害受害人(病员)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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