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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如何申 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如何申 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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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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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法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 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 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 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 债权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偾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 带债务人申报债权有以下情况:(1)以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负有连带义务 的每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履行了债务 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 份额。
  因此,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被裁定开始 破产程序时,其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如应债权人要 求已经替代债务人履行了清偿义务的,可以以其代替破 产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2)以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在保证关 系中,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只要代替被担 保人履行债务的责任后,才能以其履行债务所遭受的损 失或请求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 务人如果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在破产程序结束 后也应当履行对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可以对其将 来可能造成的损失请求补偿,因此,可以以其对债务人 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3)如果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全额申报债权的,再 允许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同时向管理人申 报债权,就会使同一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获得重复清偿, 因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债务人的 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得就求偿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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