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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费用的所有权应该归谁?

采用酬金制收费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费用的所有权应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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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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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因此,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业主。  同时第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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