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惑-应付福利费我在一家生产性外
应付职工薪酬应用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全部
应付职工薪酬应用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二)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
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4-29 12:45
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做好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推进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二、关于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的组织实施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集团的具体情况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调整、修订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新旧财务制度实现顺利转换。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及要求,2007年1月1日起,长期以来企业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制度,被明确取消了。结合通则中的其他规定,意味着:1、企业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明确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2、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
可以说,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在会计处理上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除上市公司及部分企业(主要是部分国企)以外,绝大多数的企业仍旧执行的是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因此,新准则的规定不适用这些企业,但个人认为,对于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不包括会计科目适用!),该些企业可予借鉴。
(另外,该些企业最终也将执行新的准则)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发布后,到目前为止,税务处理方面尚未对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因此,建议仍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企业,继续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相关会计处理除医疗保险费以外保持不变。
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明确的文件出台后,再按其执行。
至于题中提到的所谓“即期奖励”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没有“销售提成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即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销售提成”、“加班费”、“奖金”等仍均属职工工资薪酬,构成企业的工资总额。
上海市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已经于2001年元旦起施行。这是继公积金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广后又一个关系到每个职工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机制。企业作为社会的一部分,按照一定限度的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而个人也以参加保险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享受社会统筹的权利。
根据现行的企业财务制度,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社会财富的过程中:将耗费的活劳动,一部分以工资形式给予补偿;另一部分补偿劳动者身心和其他物质要求,即医疗费、困难补助等,则反映在会计处理中,以“应付福利费”进行核算。
为了使该项补偿及时充分实现,在成本核算时,按一定比例提取基金,使之退出资金周转过程,并专项使用,在税务处理中也可税前列支。尽管这样的处理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企业职工的权益,但各单位情况千差万别,各个期间职工年龄结构也不相同,往往使有的企业,特别是国有老企业提取的基金不够用、资金也一时无法解决,而新企业则有相当节余。
对职工方面来讲,一旦患有大病重病,企业的帮助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新出台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该条款表示企业实行新医疗保险办法后,每月只要按12%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不再为职工的医药费报销资金落实而忧虑,而职工则通过社会统筹保证就医。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上海市在实行医疗保险后,加上原来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等,已达到缴费基数的43。5%。如继续按职工工资比例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势必影响到企业的利润率和国家税收收入,所以本市各类企业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规定,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所发生的非医药报销的其他福利费用则可以直接记入期间费用。
这样用于单独核算补偿职工医疗费用为主的“应付福利费”科目可以不再使用。
对于“应付福利费”的余额,在2001至2002会计年度中暂时不予调整,因为不少企业还要完成市政府关于医药费清欠的工作,会计处理上在借方冲减该余额。
清欠完成之后仍有贷方余额的“应付福利费”,可以转入“盈余公积—公益金”,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扩大再生产;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企业的净资产,使得在以前生产流通过程中留存的那一部分用作劳动者补偿而退出资金周转的货币资金成为收益,并且最终形成企业积累的一部分,用于职工福利,与原从成本中提取的目的相符。
由于该项积累曾经作为成本的一部分在企业所得税交纳时允许扣除,所以财政部门也应该考虑对该项收益的转入给予税收减免的优惠,真正使企业更好地发展。
“盈余公积—公益金”是企业在利润分配时法定的一项积累,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用作企业职工福利设施的改造添置。
如果取消作为负债的“应付福利费”后,在法定的范围内何时可以动用所有者权益中福利性质的支出,以及具体运作时如何授权、如何维护所有者与员工的各自利益,都需要认真探讨研究。《上海会计》·朱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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