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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男方生理缺陷离婚,女方可以以男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吗?

2006年12月,李某(男)与张某(女)登记结婚。结婚3年后,张某依 旧没有怀孕,原来以为是张某的原因,后来检查发现李某出了问题。李某患有 先天性无精症。张某觉得被李某欺骗了,提出离婚,李某同意。张某认为李某 隐瞒生理缺陷欺骗自己存在过错,要求李某进行损害赔偿。请问,张某可以以 李某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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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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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过错有明确规定,本案中李 某患无精症对其来说是一种不幸,并非其主观意愿所导致,也不属于法律规定 的过错行为,因此张某不能以李某有过错为由要求李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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