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 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 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 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 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 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全部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 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 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 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 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 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 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 实施和受益的对象。
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 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 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 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 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 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 〔1995〕10 号)执行。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 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 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 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 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人的扶贫资 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 扶贫资金总量的30-50%。
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 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30-40%;黑龙 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 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40-50%。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 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人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 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七条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 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
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 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 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 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 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第八条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 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 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 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 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 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 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 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 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 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 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 贫贷款计划的150%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 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第十—条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 责任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 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 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 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 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
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 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 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 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 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第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 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 重要内容,纳人日常工作,形成制度。
凡转移、挪用、拖欠、挤 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 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 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 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 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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