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区别
新旧《旅行社条例》关于购物、加点方面法律规定区别
一、关于禁止零团费、负团费的规定
原条例仅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新条例则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招徕旅游者,以期从源头上控制随意加点、安排购物的情况发生。
二、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
原条例对旅游合同内容的规定比较笼统,在旅游日程安排上没有细化。
新条例则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
新条例关于旅游...全部
新旧《旅行社条例》关于购物、加点方面法律规定区别
一、关于禁止零团费、负团费的规定
原条例仅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新条例则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招徕旅游者,以期从源头上控制随意加点、安排购物的情况发生。
二、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
原条例对旅游合同内容的规定比较笼统,在旅游日程安排上没有细化。
新条例则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
新条例关于旅游合同应包含的内容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关于购物和加点方面,要求旅行社全面确保旅游者的知情权。如果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关于加点、购物的特别规定
原条例第22条规定: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新条例在此基础上重申: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四、在改变行程方面的规定
原条例对行程的改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新条例第33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如此规定,就限制了擅自加点和安排购物的机会。
五、旅行社、导游及领队在加点、购物方面的法律责任
原条例仅对擅自加点的旅行社规定了一定的法律责任: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新条例针对不同的加点和购物情况,对旅行社、导游、领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如: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或者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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